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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商投资今日起实行新规!五方面促进外商投资 ,设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企业有什么影响?来看七大要点 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等六章内容 。 今日起 ,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包括总则 、投资促进 、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 。 外商投资法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 、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要点一:外商投资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对于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实施和配套法规制定工作 ,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司法部会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于2019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 ,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实施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和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 要点二:三部委阐述《实际条例》修订思路 司法部 、商务部 、发改委等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外商投资法配套行政法规的立法定位,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稳定投资预期。在内容上 ,坚持繁简适度 ,一方面对外商投资法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细化的事项尽可能予以明确 ,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同时又为有关部门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者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掌握留有空间 。 在《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民主立法的有关要求,深入、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外国商会的意见。2019年4月起草工作启动之初,即向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行业协会 、律师协会以及美国 、欧盟、日本等驻华商会发函,征集对细化外商投资法的诉求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起草出初稿 。2019年10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 ,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政府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协会和外国驻华商会 、律师事务所 、研究机构等200多家单位的意见 ,并召开座谈会 ,专门听取2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关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 ,还将征求意见稿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面对《实施条例》制定高度关注,提出了很多富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 。司法部会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逐条认真研究,尽可能予以吸收采纳,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可以说,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不断凝聚共识的过程 ,《实施条例》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要点三 :五方面促进外商投资 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是外商投资法的主旨之一。对外商投资法“投资促进”一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主要从以下五方面作了细化: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 、税费减免 、资质许可 、标准制定、项目申报 、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 ,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 ,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 二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三是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修订工作,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 ,在标准立项 、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 、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 ,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股权结构 、投资者国别、产品或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要点四 :五方面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 《实施条例》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保护方面,有更多的细化 ,包括: 一是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确需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 ,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是明确了政策承诺的内涵、作出政策承诺的要求 ,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 五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 、运行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之一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 ,“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些法律 、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这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要点五:外商投资实行准入设负面清单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我国外资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这里所说的“条件”,是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是外商投资全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 ,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 ,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把关 ,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的监管合力 ,既把负面清单内领域切实管住管好,又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 ,不新设行政许可。 要点六:国家始终保护和鼓励港澳台投资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 ,改革开放以来 ,港澳台投资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始终鼓励和保护港澳台投资。港澳台投资在性质上不同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与内资相比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实践中,对港澳投资原则上参照适用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对台湾同胞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 ,参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按照既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为政策调整留有空间的原则 ,《实施条例》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 ,具体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 ,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要点七 :设平稳过渡期 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比较多,对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情况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 ,外商投资法对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创新和完善 ,体现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此外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组织各地方 、各部门,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明确要求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目前 ,清理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下一步将继续抓紧推进。 同时,为落实外商投资法的上述规定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实施条例》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具体是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 ,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 、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 ,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 ,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为便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实施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 相关报道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布!涉负面清单、知识产权保护等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法配套“靴子”落地 外资再迎利好“组合拳” 商务部:外商投资法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 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文章来源 :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 :DF134) 郑重声明 :本站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 ,与本站立场无关 。专访:中美签署第一阶段协议利好全球产业链合作调整——访牛津大学技术与管理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傅晓岚 原标题:专访:中美签署第一阶段协议利好全球产业链合作调整——访牛津大学技术与管理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傅晓岚 新华社伦敦1月18日电 专访 :中美签署第一阶段协议利好全球产业链合作调整——访牛津大学技术与管理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傅晓岚 “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对两国企业和消费者,乃至全世界来说,都是一个来之不易的好消息。”牛津大学技术与管理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傅晓岚近日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 在她看来,协议签署给面临下行压力的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喘息、调整和恢复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各方重新回到国际分工合作和全球化轨道上来。 贸易摩擦给全球经济增长蒙上阴影已成为共识。世界银行发布的最新一期《全球经济展望》报告预计 ,2019年和2020年全球经济增速分别为2.4%和2.5% ,较世行2019年6月预测值均下调0.2个百分点。报告还指出2019年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经济增长最疲软的一年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去年下半年也警告 ,如果贸易紧张情势仍得不到解决 ,经济前景可能明显黯淡。 过去一年多的贸易摩擦对经贸投资和产业链布局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报告认为,美国对华加征关税造成双边贸易下降、物价上涨 、贸易转移等多重影响 。 “这些贸易转移带来的价格上升 ,加重了美国消费者的负担,牺牲了全球最佳的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傅晓岚说 ,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贸易占全球贸易的60%以上,在一个全球高度分工的价值链中 ,美国的“长臂管辖”会严重影响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的第三国的生产、就业和收入,而不仅仅是中美两国。“协议的签署不仅是对中美两国,也是对全世界的利好消息。” 同时,傅晓岚也强调 ,不应忽视贸易摩擦对企业造成的心理压力,以及部分跨国公司进行的全球供应链重新布局等事实。 加强全球产业链合作,是推动世界经济开放包容发展的必然。傅晓岚认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了中国主动开放的姿态 。“有很多中国已经在做,或根据自身发展要做的 ,比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扩大进口等 ,协议签署只是加速了这一进程。” 在她看来,协议中的条款对于中国迈向高收入 、创新型国家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以保护知识产权和扩大外资准入内容为例 ,这不仅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还将更好地保护创新者权益,调动全社会创新积极性。 展望未来,傅晓岚认为 ,考虑到两国政治 、经济制度的差别,下一阶段谈判会充满艰辛 ,但她相信未来达成协议依然可期。(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DF010) 郑重声明 :本站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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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商投资今日起实行新规!五方面促进外商投资 ,设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对企业有什么影响?来看七大要点 2019年12月31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包括总则 、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 、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 今日起,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 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 、投资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等六章内容。 外商投资法总结改革开放40年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 、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 要点一:外商投资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实施和配套法规制定工作 ,制定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 ,于2019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 ,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和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 。 要点二 :三部委阐述《实际条例》修订思路 司法部 、商务部、发改委等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 ,准确把握外商投资法配套行政法规的立法定位,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稳定投资预期 。在内容上,坚持繁简适度 ,一方面对外商投资法需要从行政法规层面细化的事项尽可能予以明确,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同时又为有关部门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者在实际执行中具体掌握留有空间。 在《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 ,起草部门严格按照民主立法的有关要求 ,深入 、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外国商会的意见。2019年4月起草工作启动之初,即向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以及美国、欧盟 、日本等驻华商会发函 ,征集对细化外商投资法的诉求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出初稿。2019年10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 ,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政府、外商投资企业 、有关协会和外国驻华商会、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200多家单位的意见 ,并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2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关律师 、专家学者的意见。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日,还将征求意见稿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方面对《实施条例》制定高度关注 ,提出了很多富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司法部会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逐条认真研究,尽可能予以吸收采纳 ,对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完善。可以说 ,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不断凝聚共识的过程,《实施条例》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要点三 :五方面促进外商投资 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是外商投资法的主旨之一。对外商投资法“投资促进”一章的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主要从以下五方面作了细化: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 、土地供应 、税费减免、资质许可 、标准制定 、项目申报 、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 ,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 ,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 、流程 、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是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 。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 、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 三是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 。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 ,享受财政 、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修订工作,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 ,在标准立项 、起草 、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五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 、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不得以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 、产品或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 ,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要点四 :五方面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 《实施条例》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保护方面,有更多的细化,包括: 一是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的 ,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是明确了政策承诺的内涵、作出政策承诺的要求,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五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运行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 、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之一。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 、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 。这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所作的重大改革 ,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营造更便利的环境 。 要点五:外商投资实行准入设负面清单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我国外资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 ,这里所说的“条件” ,是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资全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 ,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 ,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 ,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 ,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把关 ,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的监管合力 ,既把负面清单内领域切实管住管好,又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 ,不新设行政许可 。 要点六:国家始终保护和鼓励港澳台投资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 ,港澳台投资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始终鼓励和保护港澳台投资 。港澳台投资在性质上不同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与内资相比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 实践中,对港澳投资原则上参照适用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对台湾同胞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按照既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又为政策调整留有空间的原则,《实施条例》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具体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 ,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 ,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 ,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 要点七:设平稳过渡期 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比较多,对其中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情况,三部委负责人表示 ,外商投资法对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了重大创新和完善 ,体现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为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此外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正在组织各地方、各部门 ,抓紧对现行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明确要求凡是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目前 ,清理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 ,下一步将继续抓紧推进。 同时,为落实外商投资法的上述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的平稳过渡 ,《实施条例》明确了有关过渡期安排。具体是: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法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为便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实施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办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服务,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 相关报道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布 !涉负面清单 、知识产权保护等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法配套“靴子”落地 外资再迎利好“组合拳” 商务部:外商投资法明年1月起正式实施 具有里程碑意义 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文章来源 :券商中国) (责任编辑 :DF134) 郑重声明 :本站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 ,与本站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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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A股一枝独秀!刚刚,大盘强势翻红上演“独立行情” ,半日成交8000亿 !这一板块开始接棒科技股…… 【A股一枝独秀 !大盘强势翻红上演独立行情 这一板块开始接棒科技股】从概念板块看 ,大基建央企、南北船合并、西部大基建概念等相关概念板块涨速较快,建筑类、房地产、建材等行业板块涨幅居前 ,市场板块分化明显。(*中国基金报) 全球疫情告急 ,世界股市开启暴跌模式,A股再度迎来压力测试 。 2月26日 ,A股三大指数集体低开 ,大盘指数开盘跌超1%以上,创业板指迅速下探,盘中跌幅扩大至3%以上 。 随后 ,大盘跌幅开始收窄 ,指数强势翻红。截至当日午盘 ,上证综指微涨0.3% ,深成指跌0.98%,创业板指跌2.26% 。 而经历深V逆转 、节后涨幅屡创新高的创业板今日上午迎来深度调整,科技股、新能源汽车等热门板块集体熄火。而地产、基建股却异军突起、涨幅居前 。 那么接下来,屡创新高的创业板,到底是已经站上高位?还是继续迎接下一次的神奇逆转?等待今日A股下午的表现 。 三大指数集体低开 创业板深度回调 外围市场再度大跌,A股市场又一次“深蹲”起跳 。 今日早间,受市场恐慌情绪影响 ,A股三大指数集体低开。早盘开盘 ,沪指低开1.15%,深证成指低开1.51%,创业板指低开1.69%。 当日 ,A股市场三大指数表现明显分化 。其中大盘指数在低开后跌幅开始逐步收窄 ,盘中一度翻红。截至午盘收盘 ,上证综指报收3022.21 ,微涨0.30% 。 深证成指大幅深跌1%后 ,尚未出现昨日的反转迹象。截至午盘收盘,深证成指报收11739.55,跌0.98%。 今日创业板跌幅深重 ,回调明显,在开盘低开后,创业板指数迅速扩大 ,跌幅一度逼近4%以上 。截至午盘,创业板指跌2.26%。 不过,从市场的成交量来看 ,A股依然流动性充裕、两市交投活跃。从全A数据看,短短半天 ,两市成交高达8260亿元 。 科技股集体哑火 地产、基建股走强 不过今天A股盘面上的热点板块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切换 。 此前连续支撑A股大涨的科技股板块出现了全线回调的迹象。从市场跌幅较多的板块来看,其中覆铜板指数 、手机电池指数 、光刻胶指数等科技类概念题材跌幅居前。 当天,涨幅居前的板块则切换成房地产、建筑以及国防军工等重资产板块 。 同时,从概念板块看,大基建央企 、南北船合并、西部大基建概念等相关概念板块涨速较快 ,建筑类、房地产 、建材等行业板块涨幅居前,市场板块分化明显 。 首套房首付降至两成 ? 最新官方回应来了 市场人士认为 ,房地产股、基建股走强,和各地出台的稳楼市政策有着明显关联 。疫情发生以来 ,多地出台政策为房企纾困 ,缓解企业流动性压力的同时 ,减少交付违约。 据澎湃新闻报道 ,河南省驻马店市21日出台17项稳楼市政策 。其中包括,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房 ,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同时,部分省市开始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其中包括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适当展期等 。 另有消息传出,浙商银行、工商银行先后调整首套房政策,将首套房贷降低到两成,二套房贷降低到三成。一时之间,楼市“松绑”消息引来市场遐想 。 不过,今日上午官方回应仍表示“未听说政策调整消息” ,房地产严格调控仍是主要基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工行浙江省分行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的消息是还没有调整 ,也即维持原有政策不变 。 2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连续性 、一致性和稳定性 ,继续“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 。 北上资金持续流出A股 两融规模持续高企 从当前市场资金情况看 ,各类资金的分化明显,曾大举扫货和抄底A股的北上资金带头撤出,引来市场关注。 截至2月26日午盘 ,北上资金净流出高达30亿元。 数据统计显示 ,从上周五至今 ,北上资金已经流出超180亿,外资逢高套现动作明显。 不过 ,另一类资金却和外资流向呈现反向操作 。素有投资者情绪“晴雨表”之称的两融余额持续攀升 。 截至2月24日,沪深两市两融余额达到11114.96亿元 ,实现六连升 ,创下2016年1月7日以来新高 ,连续42个交易日处于万亿元上方。 此外 ,A股市场的话语权也正在发生调整,公募基金对市场的影响力这正在超过外资。 安信证券陈果等指出 ,居民部门配置流向权益资产趋势已经形成。春节以来,新基金募资规模已经超过900亿 ,北上资金净流入409亿 ,融资余额增长487亿,未来外资仍将持续流入A股,但流入速度将会边际放缓 ,对A股的影响力将弱于内资 。科技型基金受到热捧 ,有望在短期进一步支撑科技成长板块行情 ,中长期则需要依靠市场内生动力 。 机构称A股短期承压 午后会否再次迎来深V ? A股指数表现明显分化 ,连续刷出新高的创业板开始深度回调。 数据显示,从2月4日至2月25日,创业板指数已经暴涨超过27% ,仅仅用时16个交易日,其快速上涨行情早已牛冠全球。 市场人士认为 ,创业板指快速上涨 ,将意味着很快会出现阶段性回调 。 那么 ,创业板牛市及科技股行情是否已经结束?从目前机构的观点看 ,普遍对A股后市并不悲观 。 申万宏源指出,目前海外新冠疫情发酵,对于海外市场来说是“第一波疫情” ,但对于A股来说是一种特殊的“第二波疫情”。第二波疫情发酵 ,一般很难成为市场的主要矛盾,对市场总体的冲击一般比较短暂 ,仅对少数行业和主题(比如疫情防治相关的医药 ,海外供给收缩国内收益的产业链等)有明显影响 。所以,A股市场回调幅度显著小于海外的特征大概率将继续。 方正证券指出,2020年股市走强的驱动力源于三点:一是对冲政策加力,总量政策 、产业政策等都仍值得期待;二是经济趋势前低后高 ,有利于中期股票市场演绎;三是2020年是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大年,再融资新政拉开了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序幕。 中信证券预计,以产业资本入场为标志的,由基本面回补驱动的第二轮上涨将在二季度启动。市场短期仍有资金惯性流入趋势和上行动能,但由于当前政策着力点转向有序复工 ,货币政策目标更重在稳增长,宏观流动性宽松已难超预期 。本轮市场资金轮动或已接近尾声,个人投资者入场仍是近期行情的主要驱动因素。 对于后市布局 ,国盛证券认为 ,科技成长仍是阶段性主线 。疫情冲击后,市场韧性十足 、科技成长“再起风云”,核心在于散户化市场下“羊群效应”减弱 、机构力量大幅强化,成为A股市场“定海神针”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买基金”成为居民资金入场的重要渠道 ,也是科技成长品种的重要支撑 。从当前的机构持仓来看,科技成长是新增基金配置的重点方向 。 亚太股市开启暴跌模式 全球市场预期遭遇冲击 受海外市场大跌影响,今日亚太股市同步开启暴跌模式。 2月26日上午 ,日经225、韩国综合指数盘中跌幅先后扩大至2%以上,菲律宾基准股指跌3.4%,跌破7000点;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股市跌幅均超1%以上 。 受全球市场影响较深的港股市场也未能幸免。今日,恒指大幅低开1.54%,蓝筹股悉数下跌 ,苹果概念股、汽车股跌幅居前 。截至午盘11点30分左右,恒指跌幅收窄至0.55% 。 全球疫情扩散 ,市场恐慌情绪抬升,全球市场预期也遭遇冲击 。 国际评级巨头穆迪在2020-2021年全球宏观展望报告中指出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削弱了市场对全球经济开始趋于稳定的信心。尽管作出评估为时过早 ,但穆迪还是将G20经济体的全年增速下调至2.4% ,包括中国、韩国 、日本在内多国GDP增速也被下调 。 招商银行研究员认为 ,海外疫情表现为猛然升级态势,特别是韩国和意大利的几何级数增长的确诊病例 ,令市场感到恐慌,市场需要对恐慌情绪进行宣泄,对资产价格进行重定价。考虑到中国对疫情采取了强有力的管控措施 ,而当前海外尚未见到同等力度的措施,因此海外疫情进一步升级的风险仍相当大 。也就是说 ,目前我们尚未看到海外主要央行在货币政策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中外政策层面的差异化也进一步加大了海外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 后市研判 曹中铭 :牛市诞生之后两市成交量突破万亿将是成常态 华泰策略:三大外围风险积聚 两条主线相对避险 荀玉根 :A股已经开启第六轮牛市 乐观中也要保持理性 方正策略 :逆周期政策值得期待 强股市具有三大驱动力 陈果:居民增配基金趋势开启 有望支撑科技成长板块行情 国盛策略 :机构成为A股“定海神针” 科技成长“再起风云” 点击查看 2月A股市场投资指南 王牌机构最新解盘 顶尖高手解盘(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责任编辑:DF064) 郑重声明 :本站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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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认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至暗时刻已过,警惕春运返程导致的第二波病例数上升风险 。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经济的冲击将大于2003年非典疫情 。当前宏观经济的结构已经发生变化 ,易受疫情冲击的第三产业和消费占比大幅提升。同时 ,外部贸易环境也远不如加入WTO初期,逆全球化与中美贸易摩擦仍是巨大挑战。 最乐观全面复工时间估计在3月初。投资与生产节奏将受复工时间影响。预计基建投资受冲击较弱。房地产投资仍受政策主导。消费将受较大冲击,预期疫情过后消费增速低迷将持续2个季度 。疫情将加速线上消费对线下消费的替代。服务贸易也将受负面冲击 。 受疫情影响,食品价格或再上涨 ,结构性通胀压力不减 。PPI增速转正趋势被打断。 货币政策宽松加码,致力于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稳定市场信心 。财政政策将通过减税降费贴息等手段定向支持相关行业,预计2020年赤字率将大概率上调至3% 。 今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年 ,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年 ,是三大攻坚战的决胜年。预计后续逆周期政策将有所调整 ,多方发力,保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DF010) 郑重声明:本站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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